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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州弥勒食品加工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9-20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作用,吸引各类经济实体到弥勒投资兴业,加快健康食品产业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州有关稳增长促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中共弥勒市委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决定》(弥发〔2013〕23号)文件精神,立足弥勒实际,制定弥勒食品加工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工业和弥勒食品加工园整体规划的项目。

(二)投资规模:购买土地自建的项目其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其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其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达标达产时的单位产值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

(四)入驻园区主干道周边的企业征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0亩,其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元/亩,达标达产时的单位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入驻园区次干道周边的企业征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亩,其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达标达产时的单位产值不低于250万元/亩。

二、土地政策

(一)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供给企业,企业须按土地成交总价款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园区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给予配套扶持,配套经费分3次到位,项目动工建设时配套30%,项目主体工程完成时配套40%,项目投产时配套30%。项目配套经费计算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配套经费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含本数)-3亿元(不含本数)的项目,土地招拍挂出让金总额超过8万元/亩(不含税费)的政府给予超额部分配套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本数)-2亿元(不含本数)的项目,土地招拍挂出让金总额超过10万元/亩(不含税费)的政府给予超额部分配套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土地招拍挂出让金总额超过12万元/亩(不含税费)的政府给予超额部分配套扶持。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土地招拍挂出让金总额超过15万元/亩(不含税费)的政府给予超额部分配套扶持。

(二)对入园企业递交的用地申请,园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项目用地达到供地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

三、租用标准厂房政策

租用园区标准厂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达到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前三年免收租金,从第四年开始按15元/平方米·月收取,同时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减免,税收强度达到100(含本数)-200(不含本数)元/平方米的,给予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减免奖励;税收强度达2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元/平方米·月的租金减免奖励。

四、财税政策

(一)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并达到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和第五年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简称“三免两减半”)。同时,享受弥勒市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

(二)购买土地自建并达到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和第五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简称“三免两减半”)。

(三)入园企业兼并收购园区内其他企业,涉及房产产权、土地权变更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产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凡经批准获得自营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企业产品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凡是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收费政策

(一)对入园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和弥勒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最低下限征收。

(二)入园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按当地标准执行。

七、其他

(一)政府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园区企业。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内企业信贷资金投放,根据实际投放金额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大政府采购对入园企业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园内企业产品。

(三)入园投资商若户口关系不在本地,其子女需要在当地学校借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就读,并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费用,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四)入园企业高管人员或具有副高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在弥勒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定居的,可享受2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同时市政府协调其享受提供房源开发商补助资金2万元。

(五)园内实行授权管理、封闭运行,除司法机关以外,未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园区内检查。

(六)入园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七)项目竣工投产后,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审计、工信、招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验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足规定数额或者未在批准时限内建成投产的企业,不得享受入园优惠政策。

(八)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含国家、省、州各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叠加。

(九)本优惠政策中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项扶持基金,按时足额给予扶持。

八、本政策由弥勒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本政策自弥勒市人民政府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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